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1年03月30日10:58 广西拟全面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除对非法操作的机构进行处罚外,还对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妇进行处罚 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3年内不准再生育 本报南宁讯 (记者郭燕群)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法制办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今后,必须是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 指定机构才可鉴定胎儿性别 据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0年7月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遏制广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目前,广西对国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贡献率”还排在全国第10位,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列为重点督查指导的11个省(区)之一。我区出...